上海市对外教育交流中心 捐赠管理制度

来源: | 作者:SOEEC | 发布时间: 1656天前 | 6799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一条:本中心接受一切来自国内外企事业单位 、各界团体和个人本着自愿原则给予的捐赠。

 

第二条:捐赠财产既可采用现金、汇票、支票、有价证券,也可以是房地产等各种物品。捐赠财产必须为捐赠人的合法所得。

 

第三条:中心对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并符合中心宗旨的公益目的。

 

第四条:中心可以根据捐赠人的要求就其捐赠财产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在中心宗旨内决定其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中心应当按照协议用途使用捐赠财产并有义务向捐赠人报告使用捐赠财产的情况。

 

第五条:对各种形式的捐赠,均由中心向捐赠方开具正式财务收据。

 

第六条:捐赠数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者,中心可以设立以捐赠者名字命名的专项基金。专项基金实行本金制管理,以其增值部分资助公益活动。

 

第七条:中心接受捐赠者符合中心宗旨的公益性定向捐款,并可以根据需要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

 

条:企业(包括国内三资企业)给本中心的捐赠款额,按国家有关政策,允许在税前列支。